为了进一步完善法院监督制约机制,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拓展社会监督渠道,深化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纪律监督,确保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的实现,深入推进法院反腐倡廉建设各项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廉政监督员的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法律知识,能够广泛联系群众,做事公道正派,身体健康,能有一定的时间参加监督员工作活动。
第二条 聘任司法廉政监督员主要在吴忠市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新闻界等人员中产生。在征询本人及单位同意的基础上,由中院统一颁发聘书和廉政监督工作证。
第三条 廉政监督员一般任期为三年,到期自动解聘,是否续聘由中院党组研究决定。
第四条 廉政监督员有权对我市两级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执纪和廉政建设情况实行监督。如发现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问题,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中院纪检组和监察室反映。
第五条 廉政监督员的职责范围:审判、执行活动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接受案件当事人吃情、礼品、现金或委托案件当事人谋取私利的;泄露案件机密的;违反规定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的;借办案之机游山玩水的;违规收费及发放案件款的;耍特权欺压群众及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等。
第六条 市中院根据案件的审理执行情况邀请廉政监督员参加旁听,廉政监督员可随时对我市两级法院审理执行的各类案件进行旁听监督,可以受邀列席法院有关工作会议。
第七条 廉政监督员有权对两级法院各项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并有权要求法院有关部门对其反映的问题作出答复。
第八条 廉政监督员的组织和联系工作由中院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具体承办,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法院工作的视察活动,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
廉政监督员在辖区内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中院负担。
第九条 中院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定期向廉政监督员寄送法院工作报告、重大工作部署文件、信息简报,让向廉政监督员及时了解法院工作。
第十条 对认真履行监督员职责,在监督工作中成绩显著,经中院党组研究,年终给予的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