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院的各项保密工作,规范机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涉秘范围
第一条 人民法院工作中涉及秘密的具体范围
(一)院党组各成员办公室、各业务庭、政治部、办公室(包括档案室、打字室、收发室、计算机中心机房、财务室)等均属保密部门。
(二)有关审判工作的内部重要部署、计划、总结、报告以及对重要案件内部研究的处理意见、审判方案。
(三)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案件的情况和记录。
(四)内部审理阶段形成的各类案件诉讼卷宗、材料及其声像制品。
(五)各类刑事案件的统计报表。
(六)如泄露可能导致被告人逃跑、报复、串供、毁证、匿赃等妨害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有关事项和材料。
(七)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应用程序、数据安全措施及磁介质。
第二章 涉密部位、人员保密事项
第二条 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保密事项
(一)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必须带头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重视保密工作,把保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建立健全党组、审判委员会和行政会议记录本,记录本按密级由政治部、办公室、研究室分别保管和存档。涉案密级按上级和本院的规定,分内外卷整理归档,不得内外卷不分、乱存放。
(三)会议涉及到应保密的内容,在保密期限内不得随意向他人、家属、子女泄露。会议讨论人事、重大事项、案件的过程,一律不得向外透露。
(四)会议上所学习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讨论案件卷宗、笔录、记录本及其它稿件,会议结束时要及时清理带走,禁止遗放在会场。
(五)院党组、审判委员会举行会议不得在公共场所和当事人在场等不保密场所进行。
第三条 各部门以上领导干部保密事项
(一)从院领导到各部门领导,要切实重视和落实好各项保密工作。
(二)严格遵守涉秘文件的管理制度,执行涉秘文件的收发、传递、传阅、执行、清退、入档、销毁的有关规定。对文件签阅后及时退交收发员,不得擅自扩大阅读、横传、抽文。如工作需要,应先办理借阅手续。
(三)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各种文件材料,要及时交办公室登记保管,不得将文件、资料带到公共场所或私人住宅。严禁将秘密文件、资料给家属、子女等不应知悉者阅读或向家属子女泄露。
(四)不得在公共场所、普通电话中和无关人员谈论秘密事项。
(五)离开办公室或下班时,要将秘密文件、资料和案件卷宗入柜妥善保管,随手锁门后才能离开。
(六)因工作调动时,要将自己保管、存有的文件、资料仔细清点移交,做到不少交、不带走,移交手续清楚。
(七)经常检查本部门的保密工作情况。若发现干警中有泄露秘密现象或隐患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因工作不负责任、渎职行为造成泄密的,视情节给予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纪律处分。
第四条 审判人员、书记员保密事项
(一)对所办案件卷宗,要妥善保管,案件审结后要及时装订,标定密级后移交档案室保管。
(二)审判员、书记员严禁向他人或当事人泄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中各种意见情况及泄露案件中有关秘密材料。
(三)出差办案时核对、调查案件所携带的案件材料要随身携带,不得转给他人携带保管,更不能放在旅馆或其他公共场所。
(四)认真执行借阅案卷规定及查阅档案规定,不得擅自将案件内件交律师、其他人查阅或将案件材料带回家中,不得让当事人、无关人员翻阅案件材料。
(五)在规定时间内,不得泄露对死刑案件执行前的具体行动方案及执行地点。
(六)严禁为亲友、熟人借阅、偷看有关案卷材料和打听案情,并泄露给案外人。
第五条 司法行政人员保密事项
(一)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完善落实保密制度,努力当好院领导在保密工作中的参谋助手。
(二)收发人员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做好对秘密文件的签收、登记、传阅、承办、催收、清退、保存入档和销毁。严格执行阅文制度。履行登记签名手续,借阅文件有登记,阅文不出办公地点,收回文件要及时。
(三)文秘人员、打字员和参与秘密文件、资料的撰稿、打印、核对、传送、装订的人员,必须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泄露,起草文件要标明密级,文件底稿和会议记录本要妥善保管,按时归档。文印室、统计室不准会客,无关人员严禁入内,文印统计数据的废纸必须自行销毁,不准拿给他人处理,打字员要注意保守国家秘密及本院工作秘密。
(四)对传阅的秘密文件,力求迅速、安全、保密,传阅涉密文件,当日传阅当日收回入保密柜,不得在外过夜或长时间滞留在外。未经领导阅示,不得擅自扩大阅读范围。不得翻印或全文摘抄涉密文件材料。确因工作需要翻印或抄录一般性文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翻印或抄录涉密文件要经主管领导同意,报保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对党组、审委会、院长办公会及其他会议记录本要妥善保管,不得传阅和丢失。
(六)在销毁文件、资料和档案时,要严格执行造册登记、领导审批、二人监毁的规定,不得擅自将应销毁的文件、资料和档案当废纸出售或乱丢乱放。
(七)因工作需要,参加和列席有关会议,担任记录或听取传达有关秘密文件,讨论有关秘密内容后,不得随意扩散、传播。
第三章 加强计算机网络管理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的保密实行领导责任制,实行分管院领导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院保密委定期不定期的加强监督检查。
第七条 对涉密的审判信息资料及统计数据,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并制定保密防护措施。
第八条 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保密培训,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对保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保密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九条 审判信息资料及统计数据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十条 任何人发现计算机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及同级保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切实加强对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的保密管理。要严格按照计算机网络保密管理规定和要求,对计算机及其网络保密管理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保密要害部门、涉密计算机网络与公共信息网络是否实行了有效的物理隔离;涉密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落实。
第十二条 严禁将涉密计算机网络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相连;严禁用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上国际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院保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