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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中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文华受贿一案

(通讯员 任宏红) 近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文华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文华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吴忠中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下半年至2022年6月,被告人李文华利用担任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西夏区委书记,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兼任自治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兼任宁夏国有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总经理,政协第十一届自治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常委、经济委员会分党组书记、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及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项目审批、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折合共计1344.437万元。

吴忠中院认为,被告人李文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折合共计1344.43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单位已掌握的受贿事实和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宁夏法治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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