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吴万春) 近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通过承办法官释法明“礼”,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相识不久后,在双方家人的安排下订立婚约。男方马某甲送给女方马某乙礼金42万元、若干黄金首饰,女方陪嫁价值近12万元的车辆一辆及床上用品若干。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按习俗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后因感情不和分居。马某甲诉至法院,要求马某乙及其父母返还彩礼39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返还彩礼30万元。马某乙提出上诉。
吴忠中院二审受理后,合议庭综合考虑本案给付彩礼价值巨大,因彩礼返还双方积怨较深,如果简单判决,不仅难以执行,还可能激化矛盾,遂决定以调解为抓手,努力寻找双方利益的平衡点。主审法官先是通过线上与双方积极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后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长、彩礼实际用途等因素提供初步调解方案供双方考虑,后又通知双方到法院,现场面对面解读法律和政策,耐心剖析高额彩礼对社会、家庭和个人的危害,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积极消解双方对立情绪,逐步缩小诉求差距。
经过法官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马某乙一次性返还马某甲彩礼25万元,并当场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