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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通区法院邀“两代表一委员”见证强制腾房

记者 张怀民 何巧云 刘炳宇 段涛

116930分,“决胜执行难吴忠法院在行动”采访团跟随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来到位于吴忠市利通区利通北街与世纪大道交叉口东南侧的一处大院,看到院中不少库房的大门紧闭,堆积的废弃物及生活垃圾表明,这里已很长时间无人使用。

利通区法院执行局长马学升介绍,这是一起强制腾房现场,被执行人是宁夏博途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该公司由于租赁房屋拖欠房租诉诸法院后仍未履行,在执行环节,法院根据申请人吴忠市东福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决定强制腾房交付给申请人。

为确保强制执行公证、阳光、透明,此次,利通区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利通区政法委副书记、司法所干警、执行见证员等全程见证并监督执行过程。在执行现场,该院法官法警分工明确。首先由法警将一间间紧锁的铁门打开,现场看到堆放的农机器械及配件。随后,公证人员对搬迁行为进行公证,对物品逐一登记,并实时通过视频设备进行摄录。最后,工作人员使用叉车等设备,将仓库设备进行转移。

据执行人员介绍,这间厂房原有21间仓库,其中13间存放的设备已经搬迁完毕,剩余8间的物品将在2天内完成转移。所有涉案物品,将由申请人前期提供的场所保管,最终完好无损地交到被执行人手中。

在现场,申请人吴忠市东福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责人周荣告诉记者,对于“执行难”,他们深有体会。自签订租赁合同,将这间厂房交由被执行人浩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使用3年多以来,作为出租方,他们不但没有收到足额的租赁费,厂房还被对方长期强行占用。无奈之下,他们找到利通区法院寻求帮助。

利通区法院副院长张道春告诉记者,2015年,吴忠市浩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也就是现在的被执行人宁夏博途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因销售农机需租用原告位于利通北街与世纪大道交叉口东南侧的厂房,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被执行人宁夏博途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交纳了部分租赁费,下剩租赁费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经多次催要未果后,原告起诉至利通区法院。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原告将20173月至20183月的租赁费由6万元降至3.6万元,宁夏博途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以一台农耕机抵顶部分租赁费,下欠部分由被告分期向原告支付,如被告宁夏博途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租赁合同自动解除,期间租赁费按每月5000元计算。然而,协议生效后,宁夏博途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向利通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并腾出其占有的厂房。

立案后,利通区法院立即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但通过银行、工商总局、证券、房管、车管等部门的反馈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租赁费并腾出其占有的厂房,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长期躲藏在外,逃避法院执行,并继续占有厂房。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不配合法院执行,利通区法院决定对宁夏博途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孝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18518日发出公告,责令宁夏博途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于10日内迁出其占有的厂房,到期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公告期限过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利通区法院决定强制腾厂房。经过实地勘察后,发现该厂房已停止营业,但尚有大量设备存放。

马学升表示,尽管这起案件涉案金额不大,但由于被执行人在厂房存放的农机设备价值达一两百万元,处置不当将产生经济损失。在强制执行的同时,该院执行局通过明确财产清单,公证人员进行现场公证,从而确保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均不受损害。对于被执行人仍拖欠申请人厂房租赁费,法院随后仍将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偿还,如对方始终不偿还,将通过对暂扣农机设备评估、拍卖的方式,补偿申请人的损失。

“毛庭长,执行现场情况如何?听到请回答!”“现场一切正常。”“注意安全。”当日10时,采访团来到利通区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此时在电子大屏上,正分屏实时播放执行现场的画面。利通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马龙告诉记者,通过指挥中心电子设备管控监控,办案法官不仅能够第一时间对执行现场的法警发出指令,对突发情况进行指挥,而且还能够对现场执行过程、细节进行监督,确保案件执行没有任何瑕疵。同时,全程记录执行办案人员一言一行,对于被执行人,也能够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来源:宁夏法治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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