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冶建辉)近日,红寺堡法院执行局执结一起陈年旧案,理清当事人之间延续十六载的经济账务,双方握手言和,矛盾纠纷当场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马某系朋友关系,2007年马某向张某借款,2008年双方经红寺堡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马某向张某给付本息50000元。2024年4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25000元。执行立案后承办法官将马某传唤到法院,马某表示下欠金额不属实,自己十几年前私下向张某偿还了部分,未偿还部分仅剩几千元,但没有还款证据向法院提供,张某则陈述不存在马某私下向其偿还的事实,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鉴于该起纠纷延续时间较长的特殊性,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本院并未立即对马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当场向马某告知了提供证据的义务,并给马某预留十天宽限期搜集证据,同时释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给付义务的法律后果。在宽限期内马某并未找到给付现金的证据,但其陈述张某之前申请执行过一次,因年代久远本院通过系统并未查询到案件信息,之后通过档案系统查询到张某某于2009年1月申请执行,当时申请执行金额为25000元,案件执行完毕。承办法官敏锐地察觉到,按照调解协议确认时间推算,如果马某并未私下向张某偿还部分金额,那么马某于2009年1月申请执行时申请执行金额应为30000元,而非25000元,因此推理得出马某在张某第一次申请执行前确实私下履行了5000元。剩余20000元因无还款证据证明,承办法官通过2009年和2024年的万元购买力进行对比,并耐心细致和马某多次沟通,马某最终同意当场向张某偿还20000元,双方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红寺堡法院将持续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贯彻到每一个执行案件中去,让司法更加有温度、有深度,依法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