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纳旭军)2024年6月19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朱洪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朱洪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朱洪军利用担任原自治区经信委原材料工业处处长、技术改造投资处处长、总经济师、党组成员、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局长,自治区工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一级巡视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申报电价补贴、奖励资金、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160余次非法收受41个单位和个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56.65万元。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洪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积极退缴赃款,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