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党文强)6月15日,吴忠中院对明彦刚等11人涉恶案二审公开宣判,该案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寺堡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明彦刚、马泽龙、闫学龙、孙金利伙同被告人马强强等七人,通过组织、强迫等手段,在红寺堡、银川、惠农等地控制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形成了以明彦刚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明彦刚、马泽龙还对所控制的妇女进行强奸。被告人闫学龙在红寺堡某KTV喝酒时,用随身携带的甩棍殴打服务员宋某某致其头部受伤。明彦刚等人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红寺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明彦刚等11人以组织、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协助组织卖淫、容留卖淫等罪名判处十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
吴忠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上诉人的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的特征,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案发地社会群众及上诉人亲属旁听了案件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