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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中院公开宣判两起涉恶案件

    428日,吴忠中院对马自清等五人犯寻衅滋事罪、诈骗罪,周进玉等三人犯敲诈勒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进行了公开宣判,两案均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自20143月至201712月期间,被告人马自清多次煽动、纠集马存忠、何耀德、马进忠、马存福等人到施工工地、村委会、司法所、乡政府、检察机关,阻拦、辱骂、殴打、威胁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办公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并逐步形成以马自清为首,其余四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其中马自清、马存忠还诈骗他人财物14.2万元。一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诈骗罪分别对五名被告人判处六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周进玉等人长期以移民搬迁开垦荒地为由,对搬迁至河西镇同富村村民顾某某等9户移民敲诈钱财3000元至7000元不等,其中周进玉敲诈38700元、周彦兴敲诈35200元、周金成敲诈9900元。对于不交钱者,就将其土地和农作物破坏,致使被害人张某某等4户移民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在共同实施犯罪活动中,逐步形成了以周进玉为首的恶势力团伙,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分别对三名被告人判处五年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对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吴忠中院审理认为,两案上诉人的行为均符合恶势力犯罪的特征,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均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群众及上诉人亲属旁听了案件宣判过程。(党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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