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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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度部门预算

 

 

目录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财政拨款支出总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七、部门收支总表

八、部门收入总表

九、部门支出总表

第三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部门预算——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1、负责审理危害国家安全、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及外国人犯罪的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审理以上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负责本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移交代执行的工作,并负责执行死刑工作;负责与案件相关的赃物、赃款的追缴和移交工作。

2、负责审理本院管辖的刑事上诉、抗诉案件,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负责审理本院管辖的减刑、假释工作。

3、负责审理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标的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上级法院指令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及重大涉外民事案件。

4、负责审理本院管辖的民事上诉案件,审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制裁决定的复议案件,对所管辖的基层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5、负责审理本院管辖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和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的第二审行政案件;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决定是否执行;对所管辖的基层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进行指导。

6、负责本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相关的行政违法确认和国家赔偿决定工作。

7、负责受理并执行本院审理终结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一审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负责受理和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公证文书;负责受理和执行仲裁机构依法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负责受理和执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或上级法院指令执行的案件。

8、负责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负责制定、实施司法警察的工作计划,履行司法警察的八项职责;领导和指挥全市法院的司法警察的警备活动;抓好全市法院的枪支、弹药、械具等装备的管理。

9、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法院的信息调研、理论研讨、司法统计等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属于自治区财政厅一级预算单位,只包括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预算,没有下属和直属预算单位。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部门预算——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点击下载

二、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总表(点击下载

三、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点击下载

四、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点击下载

五、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点击下载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点击下载

七、部门收支预算总表(点击下载

八、部门收入总表(点击下载

九、部门支出总表(点击下载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2359.63万元。收入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359.63万元。支出预算包括:公共安全支出1902.3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63.63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04.7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88.89万元。

二、关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基本支出    2062.63万元,比2017年执行数据减少238.29万元,下降11.55%。其中:

人员经费1538.2 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524.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

(二)项目支出情况说明。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项目支出    297万元,其中: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2018年预算297万元,2017年执行数据减少459.79万元,增长下降60.76 %。主要用于审判执行业务办案经费及装备经费。

三、关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为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

2018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比2017年减少44.3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减少10万元,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支出管理,大力压缩了行政开支;;公务用车购置费减少25万元,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后重新核定了公车保有量,暂时没有更新车辆的计划;公务用车运行费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2016年公务用车改革后我院所有车辆均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及特种专业用车没有公务用车;公务接待费减少9.3万元,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支出管理,大力压缩了行政开支

四、关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情况说明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没有安排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不涉及此项内容。

五、关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收入总预算2359.63万元,支出总预算2359.63万元。

收入预算包括:上年结转0万元;财政拨款收入2359.63万元,占100%

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2062.63万元,占87.41 %;项目支出 297万元,占12.59%

六、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8年,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524.43万元,比2017年预算增加118.44万元,增长29.17%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截至20171231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占用使用国有资产总体情况为房屋18985.88平方米,价值7081.96万元;车辆20 辆,价值363.68万元;办公家具价值285.45万元;其他资产价值2357.12万元。

(四)预算绩效情况

2018年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2018年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重点项目绩效评价项目经费均为专项业务类经费,2018年所有申报项目均编报了绩效目标,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尚处在摸索尝试阶段。今后将在支出进度、结余结转率、“三公经费”控制率、重点项目等方面进行动态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部门预算——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五、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六、“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七、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目前已实施近20年时间。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八、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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